“聚众哄抢”,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聚众哄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构成此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的人”,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多的人。考虑到这类犯罪带有聚众性、盲目性,其中多数的参与者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加的,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追随他人进行的,对这些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和思想教育解决,一般不作为犯罪对待。因此本条规定,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纠集多人是行为的主要特征。(3)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没有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