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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众哄抢罪及其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6-03-26 11:5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聚众哄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构成此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的人,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多的人。考虑到这类犯罪带有聚众性、盲目性,其中多数的参与者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加的,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追随他人进行的,对这些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和思想教育解决,一般不作为犯罪对待。因此本条规定,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纠集多人是行为的主要特征。(3)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没有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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