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只能是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款物的发放人员、指使挪用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客观表现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如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事项的款物挪作修建楼堂馆所、从事商业经营、投资工业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挪用上述款物数额较大的,挪用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挪用特别重要紧急款物的,挪用手段特别恶劣,造成极坏的影响等。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四,挪用款物的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如果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