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本节规定的犯罪,犯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针对实践中,一些单位参与本节规定的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单位犯罪作专门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之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根据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