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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释义(二)

    (发布日期:2014-07-08 22:0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义】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是关于盗用电信码号、线路、设备、设施犯罪的处理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犯罪是伴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人在我国电信发展过程中,利用电信设施设备发展及监管尚不完善,采用偷接他人电话线路以及复制他人移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等手段,非法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仅造成电信主管部门和相关用户的经济损失,而且危害电信管理程序,危及信息安全。1997年修订刑法时,针对这类破坏通信业务正常运行,侵犯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刑罚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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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盗用电信码号非法并机的犯罪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这里所说的盗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采取秘密的方法连接他人的通信线路无偿使用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从而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所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使用户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主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取得他人的电信码号后,非法加以复制无偿使用或者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电信码号是广义的,包括电话磁卡、长途电话帐号和移动通信码号,如移动电话码号的出厂号码、电话号码、用户密码。电信设备、设施,主要是指交换机、电话机、通信线路等。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这种牟利是广义的,包括出租、出卖获取利润等行为,也包括无偿使用节省支出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具有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之一,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使用的通信设备是盗接或者盗窃复制的,则不构成犯罪。(3)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移动电话码号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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