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对资助对象的限制性规定。根据修改后的规定,被资助者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相关犯罪的行为,同样可依据本条规定定罪处罚。这一修改,完善了刑法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为在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条所规定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都将适用本条定罪量刑。“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资助”,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仅是在精神、宣传舆论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则不能适用本条,而应适用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处理。
本条将资助行为限定于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这几种犯罪对国家安全最具危险性,同时,也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所作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即具有多次资助、资助多人,或者资助金额巨大,或者被资助者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资助行为的决策人以及实际实施的人员。如果资助属个人行为,行为人即为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