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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谍罪

    (发布日期:2013-02-28 08:36: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间谍罪的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这里所说的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等活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中,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委托、指派或者授意,下达间谍组织的任务指令的人。(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这里所说的敌人,主要是指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也包括平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敌国、敌方。指示,包括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以使敌人能够准确地打击我方目标。轰击,包括各类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犯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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