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资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2)必须是在“战时”。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接受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当国家遭受外国突然袭击,来不及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宣布进入战争状态,自遭受突然袭击时起,国家就自然进入战争状态。(3)必须具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资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供给”,是指非法向敌人提供,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无偿提供。“武器装备”,主要是指各种武器、弹药、坦克车、飞机、舰艇、军用通信设备等;“军用物资”,主要是指武器装备以外的其他军用物品,如医疗用品、军服、军被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没有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