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
中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末,一直带有比较鲜明的国际化性质。
(1)绝大部分毒品来自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特别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来自于境外的毒源地。
(2)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子将我国作为“金三角”毒品销往欧美等国的中转地之一,短短数年间,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3)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国成为毒品消费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团从我国过境贩毒的间接作用下,我国的吸毒区域从西南边境地区不断向全国各地蔓延、发展,使我国成为一个毒品的消费地。
(4)国内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流出境外。这不仅为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毒品生产必需的原料、配剂,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长,同时还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2、共同犯罪突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国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司法实践表明,单个人实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比例较小,而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太大。如果没有他人协助,仅靠一人很难进行。
3、犯罪手段现代化,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分予虽然没有完全舍弃传统的犯罪伎俩,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主要趋势。他们利用汽车、火车、轮船、快艇、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陆路、海路和空中航线,全方位、立体化地进行走私、贩运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