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是关于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物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又是制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列举了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醋酸酐、乙醚都被明确规定在这几种物品之列。公约还规定,明知用于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销售上述物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1988年,我国卫生部、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已发布了《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物品实行出口准许证制度。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是指除了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审批手续进出口上述物品以外,非法运输、携带这些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是指提炼、分解毒品使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性配料。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原料本身就是毒品,如提炼海洛因的鸦片、黄皮、吗啡,如有非法携带进出境或者买卖这些原料行为的,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处罚:(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对于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大”,是指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上述所列数量标准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是对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造毒品所需原料或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他人所需要的原料及配剂是用于制造毒品,但仍然向其提供这种物品的。“提供”,是指采用出售、赠送、以物易物等方法将制造毒品所需的原料和配剂交给毒品制造者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是指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