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涉毒犯罪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4-02-22 10:2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释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关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犯罪如何处罚的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是指因犯本节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被判处任何一种刑罚的情况。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是指再犯本节规定的任何一种罪。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种、较长的刑期。   

    在执行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将先犯的罪限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五种犯罪,而对再犯的罪则取消了上述限制,只要再犯本节规定的任何一种罪,都应从重处罚;第二,行为人再犯的罪名不一定与其被判过刑的罪名一样,但只要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种类,就应从重处罚。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