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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贿罪

    (发布日期:2013-02-27 14:1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释义】本条是关于什么是行贿罪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行贿罪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的利益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也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果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迫于某种压力或屈于惯例不得已而为之的,则不构成本款所说的行贿罪。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对上述行为应以行贿论处,即应当按照行贿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被勒索,是指被索要或者被敲诈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虽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但最后没有获得该不正当利益,包括其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也包括根本未获得任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行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行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分三个量刑档次:(1)对犯一般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行贿数额、采用的手段、行贿的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本条第二款是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特别规定。由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很强,取证难度较大,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本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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