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森林资源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森林覆盖率不足世界平均水平,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对林木的采伐采取许可证制度。这就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采伐林木的情况,不得滥用职权,滥发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造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本地区林业工作的机构以及国务院的林业主管部门。“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之外,擅自发放给林木采伐申请人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掌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力,超越自己的权限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对采伐许可证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仍然予以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和“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