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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纵走私罪

    (发布日期:2013-12-27 10:0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是关于放纵走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负有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的职责,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海关监管失控,造成国家关税损失,冲击国内市场,损害民族产业发展,危害很大。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走私犯罪一度曾经十分猖獗,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放纵走私。海关法也明确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了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我国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海关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设立的海关总署以及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海关机构。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地点设立海关机构:(1)开放对外贸易的港口;(2)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和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3)边境地区的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和人员进出的地点;(4)国际航空站;(5)国际邮件互换局(站);(6)其他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7)国务院特许或者其他需要设立海关的地点。在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如果实施了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袒护亲友或徇其他私情私利,违背法律,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的行为。既包括明知是走私货物而私自放行,也包括应当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而不予没收,应当予以罚款的不予罚款;既包括放纵走私犯罪分子,也包括放纵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人。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或者由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关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根据本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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