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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发布日期:2013-02-26 21:5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本条定罪处罚,而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法律对数额较大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规定,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和单位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机关,如工商、税务、海关、环保、林业、交通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罚没财物,包括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没收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金钱、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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