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怀洪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陈胖子”。因涉嫌犯行贿罪,
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洪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于
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邓某某于2004年(当庭更正为2007年)承租了原XX区饮食服务公司在本区XX路的门面,经营服装销售。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门面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负责人雷某某(已判刑)提出再延长其承租的XX区‘XXX’服装店(工商登记为‘XXX’名店)的门面租赁期并不涨门面租金,雷某某答应其要求但提出要人民币(下同)2万元好处费,陈某某提出少送2千元,雷某某答应。随后,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陈某某送给雷某某好处费1万8千元,其妻子随后与雷某某重新签订了租金低于市场价格、租赁期延长至2017年的租赁合同。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获取不正当利益4万元(当庭更正为5万元)。
案发后,本院依法扣押其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还辩称是雷某某提出延长租赁合同、不涨门面租金,并向其索要好处费,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向雷某某行贿1.8万元的。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从原XX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