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浏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因本案于
辩护人何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12]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行贿罪,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于2001年9月从部队退伍后安置在浏阳市某某镇政府某某办公室工作,后被浏阳市某某局(原浏阳市某某局)借调至该局担任原局长苏某某的驾驶员。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汪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采取行贿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送予苏某某现金共计5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8月,浏阳市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公开招标在即,苏某某与原浏阳市某某局某某科科长傅某某及被告人汪某等人共同商量组织公司进行“围标”,以承揽工程获利。苏某某安排傅某某具体操作招投标的相关事宜确保被告人汪某中标。傅某某了解到湖南省某某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亦想竞争该工程,遂与被告人汪某一同找到徐商议此事,并表明苏某某想关照被告人汪某负责该工程。最终商定,被告人汪某与徐某合作参与投标,徐负责组织多家公司进行“围标”,所产生的费用2人均摊、利润均分。招标公告出来后,徐某组织了7家公司参与投标,被告人汪某组织投入了70万元作为竞标的保证金,其中傅某某出资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