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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中国现行行贿追诉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10 19:57:02)

    王云超


    【关键词】行贿追诉制度;司法规制;降低行贿入罪标准
    【全文】

      行贿与受贿是一组对合性的犯罪问题,行贿问题得不到根治,受贿问题就会屡见不鲜。行贿人逍遥法外,受贿人觉得法律不公,社会民众也会对法治心存芥蒂。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是司法解释规定了“行贿人民币1万元,应当立案追诉”的规定,肯定了以往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实践,但由于该规定的追诉标准与受贿犯罪相比设置尚高,难免使得一大批行贿犯罪分子成为落网之鱼,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尴尬。本文从行贿罪的司法实践现状出发,针对当前打击行贿犯罪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行贿犯罪的司法现状

      以江苏某基层法院为例,2004年至2012年共审结行贿刑事案件14件,平均每年度不足2件,而同期共审结受贿刑事案件71件,系行贿刑事案件的5倍。2012年共审结行贿刑事案件3件,受贿刑事案件10件,前者不足后者的三分之一。

      现行刑法389具体规定了行贿罪,19999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录)规定了应以行贿罪立案追诉的情形,201212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对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给予了肯定。反思中国多年来的受贿、行贿打击实践,受制于立法、执法、思想认识等多方面的桎梏,受贿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受贿犯罪分子越反越多,每一个受贿大要案案发,牵扯到的行贿犯罪分子都不在少数,但却鲜有被刑事追究。以至于被告人大喊不公平,社会大众大呼社会太黑暗。

      二、行贿犯罪被刑事追究的制约因素

      1、不正当利益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界定

      根据19993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便利条件,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标准太模糊,缺乏直管,难以准确界定。

      2、行贿犯罪实践花样翻新

      随着高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行贿手段不断科技化、隐蔽化,甚至出现了单位行贿、公款行贿、以女色行贿、以干股行贿、以渴求的晋升、求学机会行贿等新行贿屡见不鲜,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囊括所有这些具体行贿犯罪类型,司法实践的滞后性亦使得该类行贿犯罪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

      3、司法打击力度不够

      从现有的司法解释关于行贿犯罪入罪追诉标准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打击受贿为主、打击行贿为辅,行贿犯罪成本过低,对行贿人量刑处罚也畸轻,即使刑事追究也大多适用缓刑,甚至干脆出现为办受贿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犯罪不予处理甚至放纵打击的现象。

      4、侦查力量偏弱且受限

      在贿赂案件中,受贿与行贿是一组对合性犯罪,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受贿案件的侦查权在检察院,依赖的证据主要是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辞性非客观证据,加上审讯技巧的缺乏,导致办案机关对行贿犯罪分子的完全依赖,为获得证明受贿人犯罪的证据,往往不得不对行贿人网开一面。

      三、刑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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