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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23 13:2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释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关于什么是受贿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2000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严禁在帐外暗中给对方或者收受对方的回扣。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如实记载。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对方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本款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就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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