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危害国防利益罪

    首页 > 刑事百科 > 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法关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23 13:2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释义】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是关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规定。
      斡旋受贿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行为,而是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这是改革开放过程中受贿犯罪出现的一种新的情况,这种行为与受贿一样,也是一种权钱交易,同样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要求,应当予以同样惩处。我国已经加入和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要求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实践中受贿犯罪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斡旋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例如,利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利用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对斡旋受贿行为以受贿论处,即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