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以查清案件事实。立案是侦查的开始,也是侦查的前提,如果立案后不及时开展侦查活动,时过境迁,客观存在的反映案件本来面貌的材料就可能被毁坏,甚至被毁灭,使案件无法侦破,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里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是指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痕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等。这些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提取,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了保证侦查任务的完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拘留条件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立案后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根据侦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应当进行的诉讼活动,具体规定了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各种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对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应当注意三点:(1)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全面。所谓全面,就是要求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时候,既要收集、调取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2)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要及时,不能延误时机,即立案后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3)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