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关于侦查实验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进行侦查实验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一项在侦查过程中模拟案件发生时的环境、条件,进行实验性重演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的目的是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否存在或发生,从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实际等。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实验的条件应当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尽量相同,尽可能在事件发生的原地,使用原来的工具、物品等进行。注意查明一些重点事项,如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等等。(2)注意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实验。(3)侦查实验不同于现场勘验、检查,可以获得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因此,对侦查实验的组织实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则进行,确保侦查实验的实效。根据本款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必要的时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非经侦查实验难以证明,或者对案件是否发生及如何发生难以确定的时候。
第二款是关于侦查实验笔录的规定。2012年修改将侦查实验笔录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本款相应增加了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的规定。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并由参加实验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样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款是关于侦查实验禁止事项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目的是查明案情,同时在实验过程中仍须注意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侦查实验造成损失和伤害。根据本款规定,进行侦查实验采取的手段、方法必须合理规范,不得违背客观规律,违反操作规程,给实验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危险。同时,禁止任何带有人身侮辱性,损害当事人及其他人的人格尊严,或者有伤当地善良民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