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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发布日期:2013-01-22 20:4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拘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实行卫生检疫制度,是为了保证进出境的动植物符合国家卫生检疫标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国边境,以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安全和人体健康。承担动植物检疫职责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动植物病虫害跨境流行或传染,严重损害相关行业的生产或者人体健康,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声誉。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对这种行为可以以玩忽职守罪处理。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为徇私情,伪造检疫结果的犯罪。
      本款的犯罪主体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根据本款规定,上述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了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检疫结果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不合格,仍弄虚作假出具签发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检疫合格,仍出具、签发检疫不合格的单证。
      根据本款规定,对构成本款之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致使带有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人、传出国境,造成重大疫情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款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中所称的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是指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职权范围内应当检疫的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装载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延误检疫出证,是指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检疫单证,耽误了检疫结论的出示;错误出证,是指出具的检疫单证与被检疫物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将不合格的检疫物检疫为合格,或将合格的检疫物检疫为不合格。
      本款区别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要在于构成本款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过失,而第一款是故意,所以构成本款之罪还必须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本款规定的处刑要轻于第一款,即构成本款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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