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是关于申诉的主体及其效力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依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于各种原因仍然有可能存在错误。为最大限度地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裁定,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为赋予不服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人以救济手段,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三种判决、裁定,即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申诉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决、裁定的新判决、裁定,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作出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的决定时,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理解和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案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申诉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决或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驳回申诉,并将驳回理由告诉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