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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08 12:1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是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对于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采用比较多的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一做法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有的原审人民法院在之前的判决、裁定作出过程中对案件情况、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已作了充分讨论,有的还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看法和认识,由其再审难以改变原有的认识、纠正错误,不利于保证再审案件质量;也有部分被指令再审的案件,原来的判决、裁定之所以出现错误,之所以被发回重审,是由于原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等行为或者受当地有关部门、领导同志个人干涉,如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仍然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保证再审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保证案件质量,2012年修改增加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规定,明确原则上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考虑到有的案件因特殊情况,由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并不适宜,在能够保证公正审判的情况下,由原审法院再审更为方便高效,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作了例外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掌握。
      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规定了两层意思:一是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对于指令再审的原则性规定,即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是作出原来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之前没有办理该被指令再审的案件,不会受到固有认识的影响,由其重新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二是如果指令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更为适宜,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相对于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性规定,这是针对特定情况的例外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是指从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取得更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角度考虑,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比如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再审案件,由其再审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或者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因可能改变管辖而产生的诉累等情况。
      在理解和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的规定时主要应当注意:上级人民法院在指令再审法院时一般应指定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综合案件情况和社会效果判断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确实更为适宜的,才能指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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