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关于再审案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的规定。
对于再审案件中未被羁押或者已经释放的被告人,如果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如何决定处理,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一致,做法也不相同,容易造成互相推诿、甚至放任被告人不管等情况,导致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影响案件审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区别再审案件的情况处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提起再审的司法机关对提起的理由、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更加了解,有利于及时、正确地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采取合理的强制措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1979年和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实践中有的再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已经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再继续执行原判决、裁定既不公正,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如发现了新的作案人,原被告人确属被冤枉的,应当立即释放,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修改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提起再审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再审案件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规定的适用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条件,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再审的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原则上,在再审作出新的判决之前,原来的判决、裁定在法律上依然有效,但是有些案件再审程序启动后,合议庭根据证据判断原来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继续执行有损司法公正,有损被告人合法权益,比如现在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而被告人还因原判决、裁定而继续服刑,合议庭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与上述规定相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因为申诉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申请权利,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诉被接受,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再审,则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