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是关于死刑核准权由谁行使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剥夺罪犯的生命,而且一旦执行就无法改变。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为了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有必要适用死刑,但适用死刑要非常慎重,必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反复核实,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为了保证正确地适用死刑,惩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同时严格控制死刑,贯彻少杀、慎杀原则,统一死刑标准,防止错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所说的“死刑”是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二是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是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是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七是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