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关于死刑适用的对象和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8-15 18: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释义】刑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死刑适用的对象和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是不废除,二是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对死刑不废除,是根据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具体需要决定的。对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死缓制度是我国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中建立的,实际执行中,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基本上都没有执行死刑,减少了实际执行死刑的人数。死缓制度体现了少杀、慎杀、能不杀的不杀的政策。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是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根据这一规定,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对该罪没有规定死刑,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这里所说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则界限。至于什么是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民愤尚不特别大;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立即执行必要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的,等等。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是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后核准,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