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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3-10-07 21:2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释义】刑法第四十九条是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的规定。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规定。
      1997年刑法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作了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没有作出规定。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多有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之呼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也积极探索有关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建立对老年人犯罪适当从宽处理的法律机制,明确适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立法机关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一是查阅了大量历史资料,我国自西周至唐、明、清各朝代至民国时期的法律都有老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史上对此已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二是少用、慎用死刑是新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尤其是近年来,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基本没有适用过死刑,所以对这部分老年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其影响面极小或基本没有影响,不会对现在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损害;三是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罪行极其严重的,不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按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其实际执行期限最少在十五年以上,对于七十五岁的人,服刑期满最少也要达到九十岁,对于老年人来说,惩罚的力度已经足够,刑罚的目的可以实现;四是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所倡导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五是对于极个别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保留适用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社会公正,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家属,减少社会矛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款的规定在立法上主要集中争议两个问题:一是对多大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法律规定为七十五周岁,是考虑了前面已经阐明的因素,也与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相衔接。二是是否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有的常委委员和群众提出,判处刑罚要考虑个罪的情况,有的老年人其体力、智力、精神状况良好,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且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如不适用死刑,难以平息社会矛盾。考虑到上述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作了例外的规定。
      刑法第四十九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下列两种人不能适用死刑: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且也与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和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满十八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在此之前,则为不满十八周岁。二是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罪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第二款是关于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本款规定的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实际适用本款规定时应当注意,只要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就应适用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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