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为了惩治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的决定》,其中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解救的,依照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并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上述内容纳入本法。
第一款是关于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中主管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及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工作人员。“解救要求”、“举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不进行解救”,是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的解救要求和举报置之不理,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诿、推延解救工作。“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因而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引起其他恶性案件发生的情形。
根据本款规定,对犯本款之罪的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是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犯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给解救工作设置障碍,或者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力,阻止和干扰解救工作的进行。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解救工作的正常进行,极大地破坏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本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本款规定,具有“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行为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都要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