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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和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计算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07 21:19: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释义】刑法第五十一条是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和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计算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二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二年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减刑裁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以后生效,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和缓期执行的二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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