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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06 09:5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是关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启动权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但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被判处何种刑罚的关键阶段,也是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被排除不作为定案根据的关键阶段。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主要是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为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对在法庭上对证据合法性进行专门的调查、处理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处理程序作了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积累了一些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处理的审判经验。2012年修改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这种法庭调查的启动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调查的启动权、启动条件和申请权。根据本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启动调查的时间范围,是指从开庭审判到法庭辩论终结的过程。启动调查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启动调查的条件是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包括非法收集言词证据和收集实物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依职权启动调查,也可以在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第二款规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启动调查。本款规定的调查程序,是专门针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的相对独立的法庭调查程序。
      第二款是关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的规定。非法取证行为首先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权利,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司法公正,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根据本款规定,有权申请启动调查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第一款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都有权提出申请。本款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规定了条件,即申请人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可说明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指引调査进行的信息,如曾在何时、何地被何人用何种方式刑讯逼供的回忆等。材料是可用于证明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材料,如血衣、伤痕、同监房人员的证言等。本款之所以规定提出申请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是非法取证的亲历者,有条件向法庭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以便进行调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滥用诉讼权利,随意提出申请,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要求是较为宽松的,即有材料的应当提供材料,没有或者无法提供材料的,提供可供查证的线索。同时,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只是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要求,一旦审判人员决定启动调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仍然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调查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申请及有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启动调查程序;认为不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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