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而不予羁押,一方面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人保证是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两种形式之一。如果不对保证人的资格作出限制,随意由不具备保证能力的人担任保证人,就起不到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作用,使取保候审流于形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可以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人员的条件作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不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否则,难以保证其有效地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包括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影响力,以及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如果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情形,都不能认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保证人本人的说法来认定。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其本人并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包括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未被劳动教养,未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等。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