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抗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抗税罪”,是指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犯罪。
本条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推操、伤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扬言以拼命的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或扬言对税务人员及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采取伤害、破坏手段,威胁税务人员,达到拒不缴税的目的。其中,威胁方法包括当面直接威胁,也包括采取其他间接的威胁方法,如打恐吓电话、寄恐吓信件等。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纳税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抗税行为不分具体情节,一律定罪处罚。同样也存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据此,两者的界限主要在于情节是否轻微,情节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暴力程度、后果及威胁的内容,如只是一般的争执、推操,或只是一般的威胁、情节较轻的,不按犯罪处理较妥。二是抗拒的税款数额,如数额较小,也不宜以抗税罪论处。
本条对抗税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是对一般的抗税罪的处罚规定。另外对情节严重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暴力抗税的方法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抗税数额巨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