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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发布日期:2013-03-03 16:1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分为两款。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为了有效地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19929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作了规定。1997年修改刑法时,基本保留了该条规定的内容,所作的修改主要是:(1)将决定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修改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决定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合并为一条,即将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2)对刑罚作了修改,将补充规定中规定按照诈骗罪处理的,直接规定了刑罚,以利于执行。(3)根据实践中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罚,体现了罪刑相当原则。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及其处刑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同其他诈骗罪一样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税,必须提供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单。税务机关正是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单据,依法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而假报出口,则是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上述有关单据、凭证等手段,假报出口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所有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采取的欺骗手段。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及处刑的规定。本款与前款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是指纳税人骗取税款的行为是发生在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是指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是指纳税人将已缴纳的税款骗回的行为。
      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这类情况的骗税人往往超过其所缴纳的税额骗取退税。为了区别情况,真正做到罪刑相当,本款规定,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逃税罪的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依照前款关于骗税罪的规定处罚。这是考虑到骗取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等于没有缴纳,性质与逃税差不多;而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骗取税款,其所骗取的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实际是国家金库中的财产,将这部分财产占为己有的,与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以对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本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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