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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日期:2013-03-03 16:1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2011225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进行了修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删去了本条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删去本条有关死刑的规定。本条原第二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规定了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最高刑期可判处死刑。刑法原来的这一规定,在当时对于打击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特别是当时我国正处于税制改革的初期,有关伪造和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现象非常猖獗,给国家的税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利用刑法手段来保证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严厉打击这方面的犯罪,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经过这些年,随着我国在税制方面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经过逐步建立健全有关税制方面的制度建设,采取了先进的科学防伪措施等行政监管的有效机制,使得这方面的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和防范,使得伪造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不再显得那么突出了,需要在有关这方面的犯罪的刑罚规定方面做出一些调整。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中有关死刑规定的减少,就包括了删去本条关于伪造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死刑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其中,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状、样式、色彩、图案等,使用各种仿制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出售的行为。
      本款关于处刑规定分为三档刑,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案件的情况,适用相应的刑罚规定。第一档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对一般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二档刑为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对数量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是指伪造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数、份数较大、巨大的或者屡教不改、以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常业等。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是指单位触犯本条规定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和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犯罪的情况。对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刑规定采取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只要具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中一种行为即可,不要求同时具备两种行为。如果同一主体同时具有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应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刑,而不数罪并罚,但出售行为应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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