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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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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发布日期:2013-03-03 16: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本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即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相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犯本节有关条文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构成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的犯罪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处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的判决,在执行前,由税务机关先行追缴税款。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从事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经济支柱。而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税收的流失势必造成国家整体利益的受损。因此,为了不使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保证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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