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处罚的规定。
对于集资诈骗、票据诈骗和信用证诈骗的犯罪行为,实践中既有个人实施的情形,也存在单位实施的情形。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对单位犯这些罪的也应当予以打击。由于上述三种犯罪行为都规定在金融诈骗罪一节中,从立法技术考虑,将单位犯这三种罪的处罚在本节最后一条单独规定,有利于做到对三种犯罪在适用刑罚上的均衡,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双罚制原则。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践中在单位经济犯罪的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仅是单位犯罪的实施者,在为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往往本人也获得非法利益。对这种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罚金刑,一方面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这几条在刑罚适用上的均衡;另一方面也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并且剥夺其再次实施犯罪的能力,符合双罚制原则的要求。另外,对于个人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各条都有并处罚金刑的规定。单位犯这几条规定之罪情况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双罚制的要求并处罚金,对于统一量刑标准也是必要的。因此,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采用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