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首页 > 刑事百科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发布日期:2013-03-01 08:5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需用大量资金,在当前国家财政收入还不富裕、资金比较短缺的情况下,为了给国家的经济建设筹集资金,政府每年都发行大量的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这些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国家债券,以其信誉好、收益率高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同时,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瞄准的犯罪目标,他们伪造、变造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方面作了如下规定:(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本条所称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面额,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有价证券的行为。本条所称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有价证券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有价证券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有价证券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如改变有价证券的面额、发行期限等。本条所称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以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如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本罪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这是本罪区别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要区别。(3)行为人伪造、变造政府债券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对于什么是数额较大,本条没作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出司法解释。
      对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本条根据数额规定了三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是关于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特点上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没有什么区别,最大的不同在于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而不是国家债券。本条所称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自有资本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代表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和股东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对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本款根据数额规定了两档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款是关于单位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