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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犯罪

    (发布日期:2013-02-28 14:48: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犯罪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在走私时以武装进行掩护,这种武装走私的犯罪行为给缉私带来了威胁,更具有危险性和危害性。犯罪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必然会对国家缉私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增加查禁走私的危险程度,最终会破坏我国的经济发展秩序。这是走私犯罪活动中最为嚣张的犯罪,必须予以严惩。为了严厉打击武装掩护走私行为,19881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上述规定纳入了刑法,在第一百五十七条中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武装掩护走私的,可以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对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12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根据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一是删除其第四款的规定,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走私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依照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从重处罚的规定也就不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因此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依照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从重处罚中的第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武装掩护走私刑事处罚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是指行为人携带武器用以保护走私活动的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在遇到缉私检查时,公然持武器进行抵抗,有的没有用武器进行抵抗或者没有来得及用武器进行抵抗,便被捕获。只要犯罪分子携带武器武装掩护,无论是否使用武器,都不影响本条的适用。武装掩护走私,是最严重的走私行为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本款规定,对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将量刑幅度分为三个档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款所说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从重,而不是在该档的量刑幅度以外从重。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刑法对武装掩护走私有特别规定的,根据特别规定处罚。比如,对于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不是适用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款是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刑事处罚的规定。暴力,一般是指使用有形的力量,如殴打、捆绑等。威胁,一般是指使用无形的力量,使对方在精神上形成压力,在心理上造成一种恐惧感。例如,扬言要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杀害、毁坏财产、报复家人、破坏名誉等相威胁。如果走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缉私,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是走私分子,而且其走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又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才能以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的走私行为尚不构成走私罪,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只能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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