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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18〕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遂溪县人,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监视居住,因李某甲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拒不归案,同年12月19日被网上追逃,2018年2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吸毒人员李某乙因毒瘾发作,其于2016年**月**日上午携带毒品海洛因前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位于遂溪县**镇**村**号的家中,邀请其一起吸食。因自己也毒瘾发作,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便同意了吸毒人员李某乙的提议,容留其在自己家中和他一起利用锡纸、火机和吸管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吸完毒后,李某乙就离开了李某甲的住处,吸毒工具就扔了。2016年6月16日上午,吸毒人员李某乙再次毒瘾发作,并又携带毒品海洛因前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位于遂溪县**镇**村**号的家中邀请李某甲一起吸食。在二人正准备吸食毒品时,公安机关就将想逃跑的李某甲和李某乙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定的李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