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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28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份的一天16时左右,杨某某打电话给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其购买一两毒品鸦片,于是杨某某就问王某某一两毒品鸦片价值多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告诉杨某某一两毒品鸦片价值400元人民币。到了第二天1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购买到了一两价值35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后就打电话告诉杨某某,于是杨某某就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毒品鸦片送到陇川县**镇景罕糖厂门口。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就驾驶着摩托车来到陇川县**镇**厂门口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着的一两价值35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递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就递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4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获利5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