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法律咨询电话:136 010 00349
只做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更专业!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18〕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81973********,汉族,初中肄业,河北省阜城县人,个体司机,家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期间,于2018年11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7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7日16时15分许,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安庆市**市场内路段有车辆因碰擦发生交通事故,请出警处置。该大队民警前往处置,经现场检查,发现涉事车辆冀T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刘某某(男、河北人、持A2证)身上散发酒气,涉嫌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并通过酒精检测仪检测得出其结果为139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该大队民警带至医院做抽血检验。
2018年1月12日,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皖信立司鉴[2018]毒鉴字第0058号,检验结果为刘某某当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核心证据血液样本送检时间过程明显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血样提取送检时间的规定,该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依据。鉴于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该证据被排除后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新的被不起诉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