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了解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更应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此,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中也都有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一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因工作关系等原因,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如一些有涉密业务的企业中的科研人员或因亲属、朋友关系了解到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的规定,这些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据本款规定,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以构成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应适用本条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且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此处“酌情处罚”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非法获取后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泄露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