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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公诉刑不诉〔2018〕2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新余市**院脊椎科主任医师,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于同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受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13日移送审查不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本院反贪局移送审查不起诉认定:廖某某担任新余市**院脊椎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医疗耗材销售方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