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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余市**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江西省上高县,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新余市**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新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新余**银行原行长闻某某的关照行贿共计人民币37.006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