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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18〕77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南昌市南昌县**庄**路**号**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利用其在新余市**公司职务之便,帮助刘某某、简某某承包到新余市四眼井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总体承建权,为此,温某某向刘某某、简某某索要好处费300万元。刘某某、简某某两人分两次将300万元的现金交于温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