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经济犯罪辩护案例

    首页 > 法律知识 > 经济犯罪辩护案例

    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疑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9-12-31 19:51:47)

    \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法律咨询电话:136 010 00349
    只做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更专业!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刑刑不诉〔201840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性,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1********,汉族,中专文华,大同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城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129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38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6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8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9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10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11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719日、2018929日、201812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秋季,岳某某在阳高县建设花卉公司、搞开发项目,由于资金紧缺找到其姨夫胡某某,让胡某某给找放款人贷款。后胡某某找到做生意的姨弟王某某,胡某某和王某某称岳某某和他是亲属关系,互相了解且信任,岳某某在阳高县搞花卉开发项目正需要资金,给的利息高,让他有款就贷给岳某某,王某某出于对胡某某的信任就同意了贷款。从2012年秋季到2013年底,王某某通过胡某某,分五次贷给岳某某300万元,月息1.5分,按月结息,期间岳某某由于没钱给其结息,每月产生的利息到下月转成贷款本金,以这种方式循环,到20141月份岳某某共欠王某某本息共计460万元。20141月份,岳某某通过李某某向人们贷款给阳高县土地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准备开发楼房,月息3分,并给20%的注资收益,胡某某知道该情况后,经中间说和,岳某某同意贷王某某的460万元也按月息3份利息、再给20%的注资收益。201410月份,胡某某交给王某某140万元的利息及收益;201510月份,胡某某交给王某某54万元利息;2016年春季,胡某某交给王某某50万元利息。201691日,经过胡某某与岳某某算账,岳某某欠王某某本息共计11381700元,岳某某并给其写了今收到条据。从2012年至今,王某某从未见过岳某某本人,都是由胡某某中间给操办的。

      2.20137月份,岳某某听说阳高县土地局要公开拍卖原一硅、二硅的土地,该两块土地捆绑出让,该岳想开发这两块土地,就再次找到胡某某,让胡某某给联系周围搞开发项目的人们到阳高县实地考查,看看能不能做,后胡某某联系到应县泽宇**有限公司的李某某,李某某领着做项目的孙某某实地考查,考查完后由于开发二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太多就没有做成。

      3.20141月份,岳某某直接联系到李某某,说他准备竞拍阳高县原一硅的土地搞开发建设,由于资金短缺,岳某某让李某某给找放款人贷款,李某某又领着孙某某等人去实地考查,看完后人们认为地理位置好,能开发,可以赚钱。岳某某和李某某双方谈好,确定由李某某负责筹集资金,岳某某负责给结息、分红、并负责整个楼盘的开发建设。后李某某向胡某某、孙某某共筹起2400万元汇到应县泽宇**地产有限公司的账户,李某某将这2400万元转汇到阳高县土地局缴纳了岳某某开发原一硅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收到出让金后,岳某某与放款人代表孙某某签订了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并写了借条。这2400万元中有李某某、孙某某两人的1600万元,其余800万元是胡某某给找张某某贷了500万元、找杨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各贷了100万元。

      4.20148月份,楼盘开始对外销售,所卖房款均进了岳某某与李某某事先约定好的宋某某的银行卡里,到 201410月份,李某某、孙某某两人的1600万元本金、以240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注资收益已经全部收回,此时胡某某要求岳某某将借条改写成贷到"张某某等人"的钱,经过胡某某与岳某某算账,这800万元本金,以利息按月结转本金的方式计算,截止到201697日,本息共计16563300 元,岳某某给写了张"今收到张某某等”16563300 元条据。这800万元贷款本金,张某某收到160万元利息、杨某某收到32万元利息、何某某收到 32万元利息,马某某收到 32万元利息。

      5.201610月份以后,放款人便联系不到犯罪嫌疑人岳某某,无法要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给放款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1229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