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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22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某某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6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另案处理)乘坐汽车从湖北省襄阳市购买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回到邓州市区,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又将大量毒品卖给罗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靳某某等人。秦某某将从张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并再次出售给他人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