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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存疑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0-05-15 2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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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法律咨询电话:136 010 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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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刑不诉〔2019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现住驻马店驿城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7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陈店派出所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89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补充证据,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1115日、20191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临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515日,犯罪嫌疑人韩允福找到韩耀彬夫妇,提出购买2公斤冰毒,韩允福和韩耀彬商定,毒品按145元每克卖出,去掉买毒品的钱,所挣的差价二人平分。随后,韩耀彬电话联系李三军,提出购买2公斤冰毒,二人商定毒品价格128元每克。2018517日,史挖斗找韩耀彬购买300克冰毒,后代玉梅携带39000元毒资到河南省平舆县****庄和李三军交易300克毒品。交易后,代玉梅还口头催促李三军将之前谈好的2公斤冰毒快点准备,李三军表示同意。当日中午11时许,韩允福到了韩耀彬家找韩耀彬问毒品是否准备好了,韩耀彬便电话联系李三军问其毒品是否准备好了,李三军表示有毒品,让韩耀彬还到**庄拿毒品,韩耀彬让李三军把毒品送过来,李三军表示同意。后李三军开车和同村的郝建民一起去临泉县庙岔镇街上吃饭。饭后,在二人回家的路上,李三军让郝建民给河南省新蔡县陈店镇的李某某联系,找其购买2公斤冰毒,并许诺给郝建民2000元好处费,郝建民表示同意。随后郝建民电话联系李某某,说李三军准备找其购买2公斤冰毒,李某某说有毒品,并问毒品价格怎么算,郝建民说让其和李三军见面谈,李某某表示同意并说一会就过去。说完后,李三军和郝建民各自回家。约半小时后,李某某电话联系郝建民说其已到奶奶庙,问郝建民到哪里见面,郝建民便和李三军联系到哪里见面,李三军说到其所办的养鸡场里,郝建民随后电话联系李某某说到李三军的养鸡场里见面。说完后,郝建民便步行来到李三军的养鸡场见到了李三军。过了一会,李某某开着一辆棕色的广汽传祺牌越野车来到了李三军的养鸡场,并和李三军、郝建民见面。在养鸡场屋内,李某某将一个黄色的手提袋交给了李三军,内有两包用白色透明密封袋包装的毒品,李三军接过毒品后问李某某毒品质量怎么样,李某某表示毒品质量不太好。随后,二人在屋内继续谈论其他事宜。过了一会,李三军告诉郝建民和李某某说其出去一下,一会就回来,并让郝建民和李某某在养鸡场等他,郝建民和李某某表示同意。说完后,李三军把装有毒品的手提袋放到其所骑的电瓶车的脚踏板上便去韩耀彬家。到了韩耀彬家,代玉梅在门口将李三军接到院内并将大门反锁。在韩耀彬家大门过道里,李三军将毒品交给了韩耀彬。随后,侦查人员对李三军等人进行抓捕。韩耀彬和李三军见有公安机关抓他们,在韩耀彬家一楼和二楼的楼梯中间,韩耀彬将毒品交给李三军让其扔掉,李三军随后将毒品从韩耀彬家二楼平房扔到屋后。后侦查人员在韩耀彬家将韩耀彬、代玉梅,李三军和韩允福抓获,并在韩耀彬家房屋北侧的空地上查获李三军所扔的用黄色手提袋(上有白云边字样)装着、内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的呈透明晶体状的嫌疑毒品两包(后侦查人员分别将该两包嫌疑毒品编为1号嫌疑毒品和2号嫌疑毒品,经称量1号嫌疑毒品998.8克,2号嫌疑毒品净重993.9克,合计净重1992.7克。侦查人员从1号嫌疑毒品中提取1.0克编为检1,从2号嫌疑毒品中提取1.0克编为检2,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在检1和检2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检1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27.2%,检2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53.1%)。抓获李三军后,郝建民给李三军打电话未打通,李某某和郝建民便各自离开。2018530日,郝建民被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状嫌疑毒品两包,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包嫌疑毒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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