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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8日,黄某某受古某某(另案处理)雇佣,驾驶车牌号为桂A****U的小汽车将一包毒品冰毒从南宁市宾阳县**路**栋**单元**号,古某某在房间拿到毒品后将该包冰毒分装成二包(分别净重9.38克、6.02克)。后古某某在小区大门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扣押到一包毒品冰毒(净重9.38克),后公安人员上述房间内扣押到另一包毒品冰毒(净重为6.02克),并在房间内抓获黄某某。经鉴定,从上述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4日